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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市区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市区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吸收的市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0元,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又难以提供救济,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孤寡职工。

  二、申报程序
  1、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工会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工会或劳动部门负责调查审核,经企业主管机关同意后,市直企业,由市总工会审核汇总,报市政府解困办公室审批发证;区属企业,由区总工会审核汇总,经区政府解困办公室审批,报市政府解困办公室发证;同时报市总工会、劳动局备案。
  2、优待对象统一由市政府解困办公室发给《汕头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使用一年后,经重新审批,换发新证。
  3、实施对特困职工的动态管理。每年由所在企业填报其家庭成员变动及经济收入变化情况表。
  申请报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虚报、冒领。一经发现收回《优待证》。核发《优待证》应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克扣、拖延或挪用各优待款项。

  三、优待内容
  持有《汕头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者,享受《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帮困资金制度等有关待遇外,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父母及配偶、子女)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医生诊金、肌肉注射费。
  (二)免收子女读小学、初中的学杂费。
  (三)减收50%有线电视维护费及月租费。
  (四)每户每月由市自来水公司减收5元水费。
  (五)每户每月按家庭人口计,到指定粮油店,每人免费供应大米10公斤,食油0.5公斤。
  (六)每户每月由电力部门减免20千瓦时电费。
  (七)每户每月补贴燃料费20元,由市、区政府解困办公室负责发放。
  (八)租住廉租公房、周转房或公房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减收50%租金。
  (九)免缴卫生费、小区管理费。

  四、费用结算
  特困职工享受优待的有关费用按政府、单位、企业分级分担。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负责支付;第(五)、(七)项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
  本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解困办公室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落实,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制定对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实施优待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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