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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有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 1999-05-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9]25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有奖措施的实行,现就举报有奖的奖金来源及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有奖的受理、查处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保密工作的通知》。

  二、对拒开发票户的处罚标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视拒开金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查处后的奖励标准和奖金办理程序,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发[1999]5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的操作规程执行,所支付的奖金从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的“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四、做好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查处工作中有关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每项举报查处工作资料的完整,真实可查。

  五、开展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有奖活动的目的是增强消费大众的发票意识,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经营户使用填开发票的监督,进而堵塞税收漏洞,改善税收环境,促进依法治票。为使这一活动经常化,各地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发票管理的宣传,同时对各经营户搞好发票的发售工作。

  六、各级国税局征管、发票、稽查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把此项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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