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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 1998-10-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审批核实“免、抵”税数额,并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进行划分,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相应的征收分局,同时抄送深圳人民银行国库处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征收分局接到本分局的“免、抵”数额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调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8]242号通知第二条执行。

  三、征收分局应及时与国库对帐,进行会计核算(包括登记明细帐、编制会统报表)。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4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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