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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 1998-10-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各汽车维修业户: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广大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言,不论是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还是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不利因素已严重地阻碍了我市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以厂房、设备等硬件设施为主转变为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软件条件为主,实现从管“死物”到管“活人”,从管“企业”到管“全员”的综合治理。因此,决定在全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维修行业厂长(经理)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
       2.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
       3.汽车构造与维修工艺基础知识。
       (二)培训学时
       上述三部分培训内容中,每部分培训内容的学时分别为50个学时,对三部分培训内容的考核共计10学时,总计为160学时。
       (三)培训方法
       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指定的教材采取以自学为主,考前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培训。
       (四)培训考核及发证
       每一部分培训内容完成后,将进行单项考核,考核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所学习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由市交通局核发单科学习《结业证书》。学员如修完所有上述三部分的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全部合格者,将由市交通局核发《深圳市汽车维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该证将作为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的上岗证,并在每年度的年审中作为一个专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查,对凡未按当年度年审要求,取得单科《结业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厂长(经理)所在的维修企业,将一律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五)实施步骤
       1.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的经营者
       对现有各类维修业户厂长(经理)的培训将按计划分阶段分批进行,预计在今后一年内完成。
       2.对新办业户的经营者
       对新办业户的厂长(经理),从1999年元月1日起将实行先培训后执证上岗的制度,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的申请者(负责人),必须先接受培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审批。
       二、对价格结算人员的培训
       待《深圳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工时定额》)2编制完毕,并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时定额》的有关内容,再制定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标准。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其他从业人员(如质量检验员、技术工人)的培训,严格按交通部(1998)2、3号令和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例〉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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