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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科教[2006]40号
各中等卫生学校:
  为规范本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学校的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   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已全面下放,两年来,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规范地开展评聘工作。为使本市各区县的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以及各区县之间评聘进度基本同步,同时为使各区县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区县的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工作主要文件
  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应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4)127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沪教委人(2005)73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任职资格评审时间
  为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区域之间的相互交流,各区县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基本保持同步,建立安排在每年的9一12月份。根据需要,论文鉴定和随堂听课程序可提前进行。
  三、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评聘的总结工作。每年的评审与聘任工作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并于下一年度2月28日之前报市教委人事处。(联系人:李捷,联系电话:23116678)
  本通知自2006年起实施,如无特殊情况,今后市教委不再统一下发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安排的通知,各区县根据本文件精神自行安排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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