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6]9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