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6]136号
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市函[2006]36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有被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工程项目。
二、调查时间
即日起至2007年1月8日。
三、调查方式
(一)施工企业采用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网址:www.cein.gov.cn),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施工企业将网上填写的《调查表》下载打印,与发包人共同盖章确认后,将《调查表》和已生效的法院、仲裁已生效的判决文书于2007年1月7日前邮寄至小木桥路683号602室,邮政编码:200032,信封表面注明“比对资料”。
(三)市建管部门将对调查资料进行比对,认可上报填写无误的项目,对于未按要求填报、填报错误和未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不予认可。
四、有关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解释指标》(具体可见网址:www.cein.gov.cn),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规定给予处罚,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资质身份锁遗失、无法填写或填报数据需要修改等问题,可直接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88370110、58934547、58934481(兼传真)。
(三)联系电话:54614788-5076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
附件2: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总说明:
本调查表按照工程项目,由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按有关情况填写。其统计调查范围为:(一)2004年按《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要求上报被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二)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竣工的工程项目。
指标解释:
一、工程名称:调查期间施工企业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名称。
二、施工许可证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填写。
三、工程类别:按工程使用性质,在表内列出的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教育、铁道、交通、水利、民航、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卫生、其他选择相应工程类别。其中政府用房包括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四、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
五、 完工时间:按实际完成合同工作量时间填写。
六、竣工时间: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填写。
七、 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间:按实际施工企业上报给建设单位完整结算报告时间填写。
八、结算完成时间:按合同双方实际完成结算时间填写。
九、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按照工程实际是否投入使用情况填写。
十、项目预算金额:根据施工图纸在招投标时的项目预算金额。
十一、承包人名称:按目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十二、资质等级:按目前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最高等级填写。
十三、承包性质: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总包,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分包。
十四、发包人名称:与施工合同上的发包人名称(印章)一致。
十五、发包人性质:
1、政府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2、事业单位:指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
3、国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指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类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中规定(国统字[1999]204号)中的分类标准划分: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4、其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
十六、工程款支付情况:
(一)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
(二)结算金额:指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数额。未办理结算的项目不必填写此项。
(三)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指除合同价款外,经业主同意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款增减额度。
(四)已支付工程款金额:指截至调查时间,建设单位(业主)已经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含业主垫付的材料款)。
(五)垫资金额: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商定“垫资”并写明返还时间的款项。
(六)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指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七)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
1、总额:指目前所有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2、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日期后,目前仍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额。
3、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质量保证金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4、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垫资款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垫资款。
注:08=09+10+11
十七、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
(一)进入司法程序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按照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四项填写;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无需填写。
(二)进入仲裁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通过仲裁解决的,按照已提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项填写;未经过仲裁的,无需填写。
(三)超概算原因:因概算,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四)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五)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指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垫资款,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六)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指建设双方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中存在争议,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七)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中央、地方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发项目评审、审计时间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未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延长审计时间,而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八)结算时间过长:指合同双方未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规定的时间结算,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九)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十)结算有争议:工程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结算报告有争议导致拖欠工程款。
(十一)其他原因:除上述(三)至(十)项原因以外导致建设单位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