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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7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新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带来不稳定因素。据统计,2001-2005年,全市农村地区共发生火灾2143起,死亡148人,伤136人,直接财产损失2068万元,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4.7%、51%、28.6%、27.4%,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新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镇(乡)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二、认真落实责任,构建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将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和康居工程建设内容,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要将公安消防部门吸纳为当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由镇(乡)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群防群治。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同步推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渝农委组发(2006)6号),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建设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和《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消防建设纳入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乡镇建设活动。镇(乡)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消防储水和取水设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牵头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明确村委会消防职责,强化自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村民 “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积极推进镇(乡)、村社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镇(乡)总体规划和村社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要设置市政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江河、水库、山平塘、蓄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镇(乡)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规范建设,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大院,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化。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镇(乡)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灭火救援体系
  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10万、年GDP1亿-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镇(乡)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在“千百工程”示范村、推进村和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个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
  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全市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之中,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内容,大力营造农村消防安全氛围。各村镇要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林区入口、房屋外墙以及人员集中场所刷写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设立消防警示牌。要制定和公布《村民防火公约》,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防火知识。要在每年的春耕秋收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要加大对镇(乡)干部、专(兼)职消防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培训力度,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六、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各地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镇(乡)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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