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医药[2006]32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和折让后的价格。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顺加计算,尾零取舍按照“四舍五入”10元以下保留到分,10元及以上保留到角。
二、此前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价有关规定中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天津市法制办 天津市纠风办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