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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企业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七部委署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9-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乡镇企业局
发布文号: 赣乡企发(2000)19号

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列入国家治乱减负工作范围,并吸收农业部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4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在南昌市召开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把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作为会议重要议题之一。6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期,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为此,农业部等七部委署办专门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经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为指导,坚持清理、整顿、取缔、建制、督查相结合,通过整顿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减轻乡镇企业不合理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乡镇企业创造宽松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范围、期限
  清理整顿内容:(1)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及各种摊派;(3)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4)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摊派项目的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垄断行业企业。具体包括建设、土管、劳动、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教育、计生委、环保、技术监督、水利、电力等。
  清理整顿期限:重点清查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至2000年上半年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制定工作计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发(1996)13号、中发(1997)14号及农企发(2000)6号文件精神,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乡企局、经贸委、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分成若干小组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和所属各部门、单位向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情况,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此项工作在7月份召开的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上已经布置,未完成的地方最迟9月底结束。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规定的取消范围和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向社会分期分批公布取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为重点,为确保工作质量,开展自查自纠时应从企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进行。企业自查自纠由县市乡企局牵头,深入企业了解有哪些部门、单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部门自查自纠由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乡企局负责督促。这项工作要求在10月中旬以前完成,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取消项目清单分别逐级上报省减负办及省乡企局。
  第三阶段,清理审核。各地、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摊派等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并进行公布;保留、合并和降低标准的,分别由地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由省减负办重新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各类摊派由省政府、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宣布取消。这项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
  第四阶段,整章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章建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不明确的要通过建章立制予以明确,制定相应措施,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出现反弹。这项工作要求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第五阶段,检查总结。在前四个阶段结束后,各地市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县、市、区和地、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省乡企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在地市抽查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省乡企局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对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乡镇企业负担大检查,对未达到治理要求和走过场的,要限期补课。通过检查,曝光一批“三乱”典型案件,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全省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结束后,由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这项工作要求12月20日以前完成。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省乡企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会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抽调若干工作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对涉及向乡镇企业“三乱”及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市)、县(市、区)应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尽快组织力量,抓好本地的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将分阶段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向乡镇企业“三乱”及各种摊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省及地县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3、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举报制度,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为了接受全国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但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

附件:《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附件: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乡镇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乡为重点。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以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摊派等项目。地市及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在11月底前结束。上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促检查。采取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从乡、县开始,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清理整顿的情况。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附件: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表。
  附件:
  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
  填报地区、部门:  填报日期:2000年  月  日
  总计  其中省级政府  地市政府  县乡政府  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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