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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27 生效日期: 1993-10-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不法分子以重金为诱铒,在街头巷尾个体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事件,给国家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刻字业。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工商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刻字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非法刻制印章的个体刻字人员和单位要按照《通告》精神,坚决预以取缔;对持有营业执照的流动个体刻字人员,要其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街头乱设摊点;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要重新进行核查、登记,凡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限其在一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对已经批准、定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发现登记、承接等制度不健全,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从中发现犯罪线索,认真查处伪造印章的大案要案,深挖犯罪团伙。对伪造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犯,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章违法刻制印章的企业和个体刻字人员,要依照《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强日常治安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通告》的精神,与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刻字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承接、交货等规章制度,并教育他们严格执行《通告》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刻字业进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制(不盖章),在城镇、乡村的公共场所广为张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通告》和国家有关法规,宣传伪造印章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同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以上请报告党委、政府,贯彻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附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1993年10月27日) 
 
  为了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四、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五、对无照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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