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通管联[2002]131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单位,黑龙江省通信公司、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联通黑龙江分公司、铁通黑龙江分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部电[2002]480号)的要求,现对我省电话信息台向用户收取的信息费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即每个电话信息台每月向单个用户主叫号码收取的信息费不得超过制定的封顶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办公电话: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市县)200元/月,其他地市县150元/月。
二、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全省统一为40元/月。
三、电话信息台在每条栏目须有该项服务的收费提示音,播放收费价格提示音和其他服务提示音所占时长不得向用户收取电话信息费。
以上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