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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1-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90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办法〉的请示》(黑安监发[2002]64号)收悉。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十三号令)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各级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办法批复如下:
  一、各类培训考核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学时授课,并使用国家和省指定的统一教材。教材和资料费按标价收取,不得加价。

  三、考务费包括申报、审批、建档、发证等有关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各行业部门或企业受考核部门委托自行培训时,考核部门只收取考务费。实际考核所需设备、材料、场地等条件均由培训单位负责提供解决,考核部门不再另收费用。

  四、企业支付的职业安全卫生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黑劳护字[199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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