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驾驶员考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10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
  根据我省驾驶员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对机动车驾驶员考验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规范驾驶员考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非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仍按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公(交)字[1994]14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驾驶学科:20元科/次;场内驾驶:160元/次;道路驾驶:160元/次。

  三、驾驶员考验收费的内容包括车辆、场地使用费用和考前的一次全程练习费用。学员可以免费补考一次。

  四、各地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考验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后,需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共同认定合格并下发《现代化驾驶员考验场认定合格通知单》后才能执行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未经认定的一律执行非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认定工作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五、此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