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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大对“非典”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明传(2003)12号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字(2003)14号特急电报的紧急通知》(黑价明传[2003]7号)下发后,在我省各地迅速开展了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了趁“非典”疫情借机涨价、哄抬物价、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部分市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加大了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违法的处罚力度,还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哈尔滨市物价局自4月21日开始至今,每天都有几个检查组在市场进行检查,并请新闻单位参加,及时通过报纸、电视报道检查的案例和处理结果,现在累计罚款近70万元,最多的个案罚款30万元。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鹤岗等市在查处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也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个案罚款4--20万元不等。鹤岗市物价局还在省内首次召开了罚款听证会,得到参会人员对价格执法工作的支持。上述地方的做法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震慑了不法经营者,树立了物价部门的社会威信,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好评。同时,使各级党委、政府更清楚地认识到了物价部门在关键时期所起到的作用。
  但是,省局在统计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和检查情况时,发现还有个别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干扰在检查工作中应付了事,特别是在处罚时轻描淡写,很多地方查出的多收价款有的以责令退还结案,有的罚款几十元结案,还有的地方对性质恶劣的案件没有进行任何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省物价局再次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提高对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专项检查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有政治敏感性,深刻理解这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树立价格主管部门的威信。

  二、在检查中,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政策,做到依法准确定性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出不管,要扩大检查领域,研究检查方法。

  三、对现阶段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切实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黑价明传(2003)7号文件附件的处罚依据,对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的违法案件进行处罚,罚款不能低于规定的下限。

  四、全省各市(行署)物价局,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查出涉及“非典”药品和用品价格违法案例,并将公布的结果于5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四处。

  五、各市(行署)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抓紧上报防治“非典”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监字[2003]9号)要求,每天如实上报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不得不报或瞒报(传真电话更改为:0451--2631961)。

  六、省物价局近期将派督导组分赴各地了解和指导工作,对不重视这项检查,行动迟缓力度,处罚力度不够,不进行宣传报道的地方,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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