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涉外收养子女收取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86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民字(2001)330号)收悉。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江西省收养服务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复函》(赣财综字(2001)48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收取服务费标准如下:
  一、收养咨询服务费每件100元。

  二、寻找收养对象服务费每件200元。

  三、制作报送拟送儿童证明材料费每件210元(包括:儿童标准彩色照片6张,生活彩色照片4张,被收养人审核表3份,弃婴证明3份,弃婴捡拾证明3份,送养人、被送养人户籍证明各3份,福利机构同意送养证明3份,儿童健康检查证明一式5份)。

  四、儿童健康检查费每件240元(含肝功能、乙肝五项、血常规、注射免疫疫苗等)。

  五、登记翻译费每件60元。

  六、收养人要求加快办理收养登记服务的,每件另加收服务费600元。
  江西省收养服务中心收取的服务费,应用于中心日常办公、调查、业务开支;工作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购置、维修费用;聘用翻译和专业人员的报酬;出国跟踪考察和掌握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差旅费。
  上述收费,执收单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经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