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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干部业务培训班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96号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工资福利干部业务培训班收费的函》(赣人文[2001]64号)收悉。
  江西省人事厅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权下放给各有关主管部门。为帮助省直机关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把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工作做好,拟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1]47号)的规定,经研究,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一、工资福利干部业务培训费:每学员每课时1.2元;

  二、资料费、场租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省直机关负责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培训单位组织实施上述收费时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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