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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昌北机场拖曳车辆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 2001-11-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129号
民航江西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昌北机场拖曳车辆等服务项目实行收费的函》(民航赣局函(2001)25号)、《关于昌北机场候机厅一楼通道区域增设临时停车统缴证收费标准的函》(民航赣局函(2001)26号)均悉。   一、根据公安部令第46号和我局赣价费字(1999)99号文件规定,你局公安管理部门对违章停放在机场停车场外的车辆可参加南昌市违章车辆停放拖车收取清障费的标准执行,即:小型车(含三轮摩托车)100元/次、中型车200元/次、大型车300元/次,锁车50元/次,违章临时停放每天小型车10元、中型车15元、大型车20元。
  二、为确保省市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企业领导的迎送服务,对进入机场候机厅一楼通道的临时停车位,可参照高速公路办理统缴证收费办法,即:每季度办理一次;收费标准如下:6座(含6座)以下每季度收费50元;6座以上至10座(含10座)以下每季度收费80元;10座以上每季度收费100元。
  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自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使用税务部门发票,同时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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