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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鞍山市地下文物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5 生效日期: 1996-10-15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6]43号)
  文物遗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象征,失之不可再得,毁之不可再造。鞍山市现已发现文物601处。其中,市区13处,千山区81处,海城市171处,台安县51处,岫岩县285处。为切实保护我市地下文物,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地下文物分布区为:庙址、城址、古山城、古建筑、洞穴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其自身边界周围外延300米,窖藏、墓葬等以其自身边界周围外延400米;古生物化石点周围外延500米。
  二、凡在城市建成区地下文物分布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发现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向鞍山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由文物管理部门依照其管理权限,对文物进行发掘或保护。
  三、凡在城市建成区外地下文物分布区内进行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申报,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上报或自行组织文物调查和勘探,经批准和完成勘探后,由文物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四、在地下文物分布区外施工作业发现文物时,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继续施工。
  五、市、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要将文物调查、勘探列入审批程序。建成区外文物分布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经鞍山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按《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处罚。
  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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