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9]11号
第一、三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87号)的规定,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深圳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通大型货物运输公司1998年度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以内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以及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所属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1998年度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