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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塑造江西城市特色,改善对外开放形象,促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地处南方湿润多雨地区,绿化条件较好。经过多年的努力,城市绿化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建设了一批环境优美、绿化良好的工程,优化了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我省城市绿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绿化面积总量不足。2000年全省的城市绿化覆盖率为23.48%,绿地率为19.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5.86平方米,均落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二是城市绿化精品少,建设不配套,大部分城市绿化水平较低。三是绿化建设投入不足,欠账较多。四是管理薄弱。一些城市违反规划侵占绿地等现象时有发生。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及我省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增大总量、提高品位、强化管理的要求,使城市绿化尽快成为我省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优势和特色。

  二、确立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按照国发(2001)20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规划建绿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设管理为手段,以建设花园城市、园林城市为目标,力争用5至10年的时间,使我省城市绿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城市功能和城市面貌有明显改善。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设区城市应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争取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所有设区城市应基本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一半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有条件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
  (三)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立不同的绿化发展模式。要大力加强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重点抓好城市中心地区的大绿地建设,搞好城市干道、街道和水系的绿要大力发展城市主体绿化,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拆墙透绿、成片建绿等多种方式,实现绿化资源共享。要加快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中心广场、公园、小游园,充分利用城市滨河、滨江、滨湖的优势,建设开放型滨河(江、湖)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城市中心广场的建设。要加强对单位、居住区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各地在审批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时,必须把绿化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从严要求,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加强城市周边大环境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形成功能完备、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加快推进城市绿化建设进程
  (一)抓紧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 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城市都必须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完成编制工作;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2001年底要修改完善。各地要尽快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批准的绿化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者变相改作他用,更不能用于经营性的开发建设。
  (二)切实保证并逐步增加城市绿化用地。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用地标准的调研工作,尽快制定新的绿化用地标准。要坚决贯彻好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二是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三是征用农用地建设城市公共绿地,要与调整城郊农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城郊绿地。
  (三)加强对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大力提高城市中心区和老城区的绿地率,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城市绿量不足、“热岛效应”明显的问题。旧城改造要坚持“只拆不建或少建,留足空间和绿地”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危房改造、旧房拆迁、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易地改造或退城进郊,置换出足够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对现有的闲置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要优先安排绿地建设。要坚决杜绝挤占绿地的行为,对城市建成区内拆除违章建筑后腾退出来的土地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使用。绿化的维护和管理,应根据不同的管理责任主体,实行分工负责制。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由城市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化工程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要切实加强“门前三包”中的包绿化工作,确保绿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加大城市绿化资金的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是重要的公益事业,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由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根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绿地建设投入,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针对不同类别绿化工程,实行有区别的投融资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工程。对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应结合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物业管理,由投资方按规划统筹建设、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
  (五)加强城市绿化设计和科研工作。要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高起点、高品位、高质量抓好城市绿化总体设计和园林景观设计,尤其是代表城市形象的中心广场的绿化设计,力求做到既有民族传统文化与国际外来文化的兼容与交融,又有历史遗产与时代创新的继承与延续,形成各具特色的绿化风格。各城市要有维系本市的绿化品牌和体现城市特点、市民认同的市树、市花、市鸟。要注重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城市绿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快新品种的研究、驯化。充分利用和发掘乡土树种、花种,丰富植物物种,努力构建立体式的植物群落。要注重大众花卉产业的研究与发展,注重植物色彩的配置和造景,提高绿化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各城市都应建设园林示范路,景观示范街。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要把绿化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绿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二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三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虚心向专家请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
  (二)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占规划绿化用地、绿地及破坏城市绿地设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三)广泛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创建”活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搞好城市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要加强舆论监督,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要公开曝光。要积极动员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创建“花园城市、园林城市”、“江西人居环境奖”、“园林化小区”、“园林化单位”等活动,对达到园林城市和人居环境奖标准,经所在城市政府申报,并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政府命名。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标准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形成全民动手,绿化美化城市的良好风尚。
  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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