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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社会公益义务劳动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4 生效日期: 1984-05-14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4]103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城市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学习北京天津、西安、济南、沈阳等地的先进经验。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方针,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我市对外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对组织社会公益义务劳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市、区政府纳入城建规划,社会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兴建、改造、维护的城建项目,要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通过社会公益义务劳动的办法解决。
  二、各种社会公益义务劳动,都必须报请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下达公益义务劳动任务。
  三、组织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可以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助、集资、集物、废物利用、修旧利废等多种形式。
  四、凡各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义务劳动任务,所需的劳动力和所用劳动工具,均不得对外承包、摊人成本。公益劳动项目所需的燃料、材料等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开展社会公益义务劳动,是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光荣义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组织富余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并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不得少于六个工日;单位承担的义务劳动工具,不得少于五个台班。义务劳动项目,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统筹安排。
  六、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工程项目,要实行划片、定点、定项、定量、定质量,并限期完成。工程完工后,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验收。
  七、每年一度的疏沟疏河、防台防汛、冬季除雪、绿化、紧急抢险工程,以及环境治理责任区的管理工作,仍按市、区、街各级城建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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