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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17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6]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纲则。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由企业拟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内企业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地处县(市)、旅顺口区的企业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名额及男女比例,招收的工种及专业,招收对象及条件,招工地区及范围,报考时间及地点,考试内容,录取办法,体检标准,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符合招工简章规定的招工对象。均可报考。报名时须持户口簿、劳动手册和毕业证。
  濒临破产法定整顿的企业,在整顿后需要招工时,必须优先招用原本企业被精减的待业职工。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张榜公布体检和录用名单,待业职工经考核合格,可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含因病退休人员),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可优先录用;录用后由有关部门凭劳动部门录用手续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迁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口、粮食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和海洋捕捞、远洋运输五个行业招收职工子女,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如需要从农村招收非农户待业人员时,须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对于从农村招用的长期合同制工人,有关部门凭劳动部门录用手续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迁移手续,落入单位集体户口和购粮证上。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粮食关系仍迁回原迁出地区。按国家规定招用“三不变”(即户口关系不变、粮食关系不变、农民身份不变)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要严格执行招工政策,到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指定地区招收。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的。对“两劳”放回人员应同其他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和熟练工种的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可不考核文化,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可由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荐推,企业择优录用。
  身体考核,按照招工简章的体检标准由指定的县(市)、区川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首先从待业职工、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的和自学成才具有技术专长的待业人员中招收。从社会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可先定向招生培训,经考核合格,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归侨、侨眷和台湾、港澳同胞及中国籍外侨的子女,经市、县(市)、区侨务部门证明,录取时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男女比例,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在试用期构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招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局审批下达招工计划。市、县(市)、旅顺口区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监督和检查招工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须持《招收合同制工人花名册》、《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劳动手册》或《待业职工手册》办理录用手续。市内企业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地处县(市)、旅顺口区的企业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要按照《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要严格控制从农民中招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确需招收农民时,企业应提出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招收的工人,必须退回,并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招用工人,应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招工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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