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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3 生效日期: 2002-07-03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公安厅紧急转发公安部《关于北京云南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赣公传发(2002)133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进一步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
  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6月20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北京云南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为了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明传电报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的作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格执法、落实责任、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二、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具体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三、治理目标
  通过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争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普遍存在和比较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杜绝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治理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1000平方以上的商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和就餐数超过1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礼堂、会堂、大型展览场所;
  4、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的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桑拿、保龄球馆等公众娱乐休闲场所;
  5、设有住院用床的医院;
  6、大、中专院校、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易燃易爆场所
  1、各加油站;
  2、各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3、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包括油库、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化工生产(含石油化工)。

  五、检查时间、方法、步骤
  1、检查时间:自7月5日至9月底
  2、检查方法:以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劳动、建设、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几个检查小组,对本县(市、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治理对象,集中开展检查整治的形式为主,同时市督查组将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实施抽查;
  3、检查步骤:7月5日至12日,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会议,成立检查整治小组,研究治理方案,确立治理单位,明确检查责任分工,全面部署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7月13日至7月31日,按照检查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对被治理对象单位开展认真细致的检查,根据目前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认真分类造册,确实掌握辖区内目前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市政府专项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将分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8月1日至8月31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单位,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督促整改措施,同时督促各隐患单位进行整改。9月底,市政府就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效果进行评定,同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六、检查治理主要内容
  1、结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检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管理情况,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电器设备消防安全检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员接受消防和其他相关的培训情况,有关证照和检查手续是否齐全;
  3、对易燃易爆场所,着重检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消防水源情况,操作过程中有否违章,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有关证照和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七、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接此方案后,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组织好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好这次消防专项治理工作。
  2、在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明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能作到有始有终,始终依法进行。坚决克服不良的工作作风,杜绝走过场、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单位和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场所应严格要求,对不合格的非法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大的隐患场所,各政府要坚决督促各部门对它进行关停处罚。
  5、各地要和市政府办公室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整治过程中的有关进展情况报到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且各地要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25日之前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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