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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2)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园区集约程度,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一)工业园区建设要以城市为依托,以发展工业、壮大经济总量为目标,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培植新的财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园区建设、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在县域范围内,围绕县城建园区,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向园区与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区域内中心城市的优势,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可筑巢引凤,亦可引凤筑巢,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组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园兴办实体。在园区开发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在实施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园,在不以单纯的观光、旅游项目为主,不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可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工业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可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的城市或规模过小的乡镇,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销“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设区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归引资方所在地政府,也可与园区所在地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账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十一)除党政干部外,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取得效益后,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给予引资额3-5 ‰的一次性奖励。

  二、搞好园区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十二)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行政区内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以建设工业园区和壮大城市经济实力为着力点,重点抓好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布局。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工业园区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模要适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园区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十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做好城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切实做到以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编制好工业园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对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的工业园区规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由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设区市可以根据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设立若干个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县(市)原则上可设一个综合性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一区多园,避免遍地开花、无序竞争。鼓励园区外乡镇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工业园区。
  (十五)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平面和立体规划同步设计,路、线、管、网同时考虑,控制在园区内建设分散的住宅、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防止土地浪费。强化园区规划用地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进园企业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人民健康以及“黄、赌、毒”项目进入园区。
  (十六)引入竞争机制,推行规划设计的招投标制度。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业园区规划,采取多方案优选的办法选择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十七)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规划方案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广泛征求意见,园区和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十八)园区开发和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切实保护天然水面、自然山体,注重城市绿化和美化。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三、建设特色园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
  (十九)围绕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旧城改造,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上档次的特色工业园区。紧密结合各地区位条件、经济优势,形成各具特色、集中布局的“产业群”,合理有效地确定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承接重点,力争实现“一园一品”、“一园一业”。
  (二十)鼓励企业将新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出口创汇等项目放入工业园区。对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一定技术开发能力、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应优先鼓励其入园,并享受当地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指标由当地政府单列解决,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
  (二十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退城进郊”搬迁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收益由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建设。
  (二十二)特色园区应逐步建立较完备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色产品,应积极争取在园区内设立若干个全国性质量检测中心,促进整个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逐步探索入园企业使用统一品牌的路子,或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十三)对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后长期闲置,以及企业建成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取消其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关闭。

  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四)根据城市各类园区的建设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框架和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效应,增强吸引力和聚集力。
  (二十五)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和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均应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收益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依托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可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设区市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可享受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它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有条件的城市,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资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各类园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类似的公司。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理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所有城市都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3年内所有设区市都应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并与工业园区的相应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

  五、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三十)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不再适应市场变化的审批事项。
  (三十一)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三十二)园区和城镇内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由省核准外,一般性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认定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已预先组织地质灾害评估的,用地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三十三)城市和集镇包括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用地(种花、种草、种树等),租用或由农村集体开发经营管理,暂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三十四)推行园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于园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减免政策,在有条件的园区内可实行“零费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园区内科技型、龙头型、外向型、规模型和示范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重点扶持。尽快建立工业园投诉举报协调中心,并与省政务投诉中心建立网络联系,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通道。
  (三十五)严格园区和城市内工程建设管理,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十六)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下放日常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探索园区和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形成综合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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