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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3 生效日期: 1987-05-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六百五十人。 
  二、各市、县、自治县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十三二千六百人选代表一人,城市按人口每二万六千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较少的市、县、自治县,代表名额不少于三人。 
  三、驻广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 
  四、全区少数民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百分之四十二左右。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五、归侨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由有关市、县归国华侨中选出。 
  六、为了保证人口少的市、县、自治县、人口少的少数民族,以及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市、县、自治县进行选举。 
  七、各市、县、自治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以前选出。 
 
 
广西区人大常委会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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