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3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要求调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函[1999]56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适当提高高中毕业会考费标准,由每生每科4元调为不超过8元(其中省教育厅从中提取2.5元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此外,各地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变相增加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