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3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要求调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函[1999]56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适当提高高中毕业会考费标准,由每生每科4元调为不超过8元(其中省教育厅从中提取2.5元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此外,各地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变相增加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