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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2 生效日期: 1991-04-22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工作的管理,防止异地申请、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旅范围等情况的发生,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现就为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申办出国护照的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的出国护照,应由国务院批准暂授权承办此项业务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详见旅国际发〔1990〕202号和〔1991〕008号文)代为向参游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申办。 
  二、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有关的分支社接受其总社委托组织客源,并将参游者名单报送其总社,待总社审批并向分支社发盖有专用印章的确认函电后,分支社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参游者申办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总社的确认函电审发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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