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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4 生效日期: 1992-01-04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旅管理发(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发(1991)130号文件《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度检验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经过旅行社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已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全国一、二类旅行社。 
  二、年检时间: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 
  三、年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地方一、二类旅行社的年检机关;国家旅游局为中央一类旅行社的年检机关。 
  四、年检内容: 
  1.旅行社注册登记事项,旅行社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十二项经济指标; 
  2.旅行社外联组团合同; 
  3.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旅行社执行其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五、年检材料: 
  1.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十二项经济指标考核表(份数按旅管理发<1991>069号文件要求); 
  4.旅游管理部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验证报告(包括对1991年十二项经济指标考核表的专项审计)。 
  六、年检工作程序及方法: 
  1.各旅行社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在九二年三月二十日前将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报送年检机关,接受年检。 
  2.年检机关对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文件审核后,在年检报告书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年检机关在年检合格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栏中填明年检通过的日期,加盖年检章。 
  4.若旅行社名称、法人代表等登记项目需变更,可在年检时申请办理。经年检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由年检机关填明年检通过日期,加盖年检章。 
  5.对年检不合格的旅行社,年检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旅行社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结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将申诉意见请求复核。 
  6.年检结束后廿天内,各地方年检机关将本地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总结每个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一份),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各地方年检机关将本地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存档一份。 
  7.旅行社年检结束后,年检机关将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一份)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旅行社工商年检的依据。 
  七、年检处理意见: 
  1.未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不予业务年检; 
  2.年检年度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能通过业务年检; 
  3.不签订外联组团合同;不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行社不能通过业务年检。 
  4.年检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投诉,不抓紧进行处理的旅行社,不能通过业务年检。 
  5.未通过年检(包括工商年检)的旅行社,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顿3--6个月,与工商部门协商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旅行社业务年检章格式。(略)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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