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1999]282号
广州、深圳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61号文有关试行发展和规范广州及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物价部门审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交易机构对通过本机构公开挂牌、发布信息、公开竞价、实现成交的产权交易,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累进递减、实行最低起点及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属于提供资产评估、咨询、策划、代办、托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已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暂由产权交易所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粤办函(1999)61号文的有关精神,产权交易机构应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项目,免收或减收其产权交易服务费:①对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法人交叉持股改制为公司,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②对政府确定为放小范围的公有小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四、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所在执行收费标准前须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置于收费场所显眼处,接受公开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100以下(含100)100以上至500部分500以上至1000部分1000以上至5000部分 (含5000) 5000以上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