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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化肥流通管理体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市属缺肥地区的实际,对我市化肥流通管理体制作如下分工: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化肥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市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工作,承接并会同农业管理部门安排中央、省调拨的救灾化肥工作,衔接管理国家和省安排我市的进口化肥和组织化肥进口工作,负责我市从事化肥销售企业注册登记前的资格审批工作。市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化肥生产安排,衔接并会同市计划、流通管理部门安排化肥进口配额工作。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化肥价格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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