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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1999-11-26
发布部门: 珠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文号: 珠房改字[1999]14号

   根据《颁布〈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1999)95号),我市干部职工房改所购住房即将允许上市交易。为活跃房地产市场,以利于干部职工发挥自身能力改善居住条件,提商居住水平,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妥善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房改房上市中遇到的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上市交易的条件
  1、房改标准价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先到市规划国土局补办相关手续,以明确土地使用权。
  2、按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人在住房原产权单位继续服务年限未满的(已离退休的人员除外),须先按《珠海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珠房改字(1996)0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楼房单位作补偿后才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操作
  (一)房改房上市原则上要评估定价,并按评估价征缴税费。
  (二)房改标准价房上市转让后,与住房原产权单位分成的增值部分,须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增值额=上市成交价-(房改购房支出额+上市交易所缴税费额)
  其中,房改购房支出额包括:1、房改购房实付总房款;2、用以抵冲购房实付房价的住房补她额;3、属交叉购房的,自购房人自付的土地补差费用川、因继续服务年限未满;可支付的补偿款。
  上市交易所缴税费额包括:1、评估定价费;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个人所得税;4、交易费。
  (三)如住房原产权单位已撤销、注销或破产,房改标准价房上市转让后,增值部分的二成归市政府,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缴后纳入市政府住房基金。

珠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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