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办函[1999]915号
省国土厅、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是: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作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下同)的2%提取;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可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提取。实施办法,可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和使用方向不变。过去省及各地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