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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进口蜡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蜡油的技术规格为;350℃以下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为使新旧政策有合理的衔接,特采取以下过渡办法: 一、凡符合下述条件的进口蜡油,可于2000年1月20日前向经贸委提出申请,海关凭经贸委通知,允许其按1999年的征税管理办法办理通关手续: 1、蜡油的购货合同必须是1999年12月31日以前签定的; 2、装载给油的运输工具必须在2000年1月31同以前申报进境。 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蜡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