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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中央、省属及部队等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社会保险局、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的规定,现对我省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省属单位)等缴费的详细资料(一式两份)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缴费单位属地分类综合,每月25日之前提供给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各缴费单位的资料按属地分发到有关市、县地税局。各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主动到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各市(不含广州市)、县地方税务局每月按规定征收的省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分两次划入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开户行:建行广东省分行直属支行,帐号:0015-347-1-261003681),第一次为当地征收期结束的次日,第二次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划解同时,将划解清单附缴费明细表送交省地方税务局。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省属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区征收分局(地址:惠福西路262号)申报缴纳。由财政统发工资的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在统发工资中代扣,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区征收分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帐号:009-0249-005886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双限划解制度划入省地方税务局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同时将划解清单附缴费明细表送省地方税务局。

  四、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归集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省地方税务局分险种填制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比照税款双限划解制度及时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一联省地方税务局存查,一联交省财政厅记帐,一联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五、省地方税务局按季将利息分险种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利息划解清单(或利息汇总缴款书)并附上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省财政厅记帐。

  六、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达帐和资料凭证传递迅速,各征收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帐户,以方便处理基金划解、凭证传递事项。

  七、各缴费单位的缴费方式,以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和方便缴费为原则,由各征收单位确定。

  八、各地方税务局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划解省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积压、挪用、混库。对积压、挪用、混库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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