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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2 生效日期: 2000-01-12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局属各区征收分局: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财政厅、社会保险局、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 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 地税机关承担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接转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含各区社会保险公司)、开发区、保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应缴费单位、应交费金额核定资料。
二、市局接到有关资料后,按下列口径分解转送各征收分局,执行征收工作:
(一)越秀区征收分局:接收广东省社会保险局省属管理处和越秀区社会保险 公司经管的交费单位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二)东山、荔湾、海珠三个区征收分局:分别接收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中心经管缴费单位 中在工行、中行、农行、开立交费帐户的缴费单位资料和本区社会保险公司经管的缴费费单 位的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三)白云区征收分局:接收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管缴费单位中在 建行和他行(除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个银行之外的银行)开立缴费帐的缴费单位资料以及白云区社会 保险公司经管的缴费单位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四)天河、芳村、黄埔三个区征收分局:分别接收本区社会保险公司经管的 缴费单位的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五)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分别接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管的 缴费单位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三、采用银行委托收款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由各征收分局向本分局的开户银行提供空白 《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开户银行根据分局提供的缴费单位名称缴 费金额填制专用委托收款凭证,从缴单位的银行帐户中划缴;划缴不成功的,银行将及时反 馈相应的征收分局,征收分局填发“催交通知书”,交由银行再次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缴 费单位开户帐户划缴。对经催交仍不交款的单位,分局应责成检查科上门追缴或移送相应稽 查分局专案处理。     四、采用其他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征收分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 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社会保险费、缴入“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依据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数据,足额征收,全额缴入“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     五、各征收分局月末将本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入相应专户:广东省社会保险局省属处移入的经管业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入省财政专户;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 区社会保险公司移入的经管业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开发区、保税区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入的经管业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缴入开发区、保税区财政专户。     六、在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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