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2000]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经营金融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需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机构,应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局面申请。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机构已印制未用完的票据,经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