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财地[2000]4号
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深圳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地[1998]42号),现决定对《深圳市财政票据内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核销后,由使用单位保存五年,五年后,经相关业务处室批准,由地方收入管理处在监察处、相关业务处室的监督下负责销毁。
二、本通知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财政票据内部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