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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省道官灯线连平忠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费[2000]6号

河源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提高官灯线连平县忠信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河价[1999]1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连平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省道忠定线忠信至和平交界及省道官灯线柘陂至东源(两段全长39.3公里,分别为二、一级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正常还贷,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指示及省计委粤计交(1997)377号、(1995)203号文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两路段建成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纳入官灯线连平忠信收费站统筹收费还贷,并对该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规定的有关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连平县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省道官灯线连平忠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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