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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工商局、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 、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控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切实解决辍学问题,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普九”巩固发展目标,为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奠定基础
  (一)深刻认识“普九”工作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意义。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教育权利, 是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按照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要求,进一步抓好控制辍学(以下简称“控辍”)和“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而且对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创建学习型社会,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巩固提高“普九”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办学思想,制定实施“十五”“普九”巩固提高发展规划,全力做好“控辍”工作,不断推进全省“普九”工作向高水平、高质量“普九”(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目标迈进。
  (三)“十五”期间 ,“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总体发展目标是 :未“普九”的县(企),要实现“普九”;已“普九”的农村地区要大幅度提高普及程度和办学水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县(市)要通过学校规范化建设,消除薄弱学校,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双高普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十五”期间,“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具体发展目标是:尚未“普九”的县(企)(占全省人口4%左右),2004年底前实现“普九”;已“普九”的农村地区(占全省人口60%左右)要基本消除薄弱学校,提高入学率和普及率,有效控制辍学,使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在校生年巩固率小学达到99%、初中达到97%以上;已“普九”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县(市)(占全省人口36% 左右),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师素质和学校管理水平为重点,加快示范性学校建设,在教育质量、师资素质、办学条件、信息技术教育、教育管理和教育经费等方面实现均衡发展,消除薄弱学校;学校常规仪器配备与图书馆(室)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基本健全各类功能教室与校园网(或与局域网、城域网连接),基本实现教育信息化;创建一批示范性初中和小学,扩大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使12周岁人口都能完成初等义务教育,15周岁人口都能完成初级中等教育,残疾和流动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95%以上,使学生享有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力争实现“双高普九”目标,进而形成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监督保障,学校、家长及学生共同履行义务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组织保障机制。县(市、区)长是“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控辍 ”工作要继续实行政府“一把手”工程,形成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关工作部署、工作成果等文件,要抄报省政府、行署、市政府及其教育等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纳入小康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做好学生入学与巩固工作,积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提高教师待遇,确保师生安全。村委会要依法保障儿童入学,不断改善村小学、学前班办学条件,自觉维护学校治安和秩序。
  (二)坚持实行奖惩机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 “控辍”目标责任制,纳入政绩、业绩考核范围,与奖惩、晋级挂钩。“控辍”1年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评优评模、晋职晋级资格;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要追究政府“一把手”责任;对辍学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县(市、区),上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切实强化政府、学校、家庭与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继续加大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力度,使政府执法,学校和教师懂法,家长守法,学生知法。实行学校送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与家长签订义务教育责任书的新机制,强化家长与学生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入学(复学);工商、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对招收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处;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营业性歌舞厅 、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违反规定的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努力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互沟通与合作的教育机制,为“普九”巩固提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化改革,建立“普九”巩固提高新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提高办学设施标准,力争达到规范化、现代化要求。要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学生不因政府财力不足等原因而辍学。
  (二)完善收费制度,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各地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收费的有关规定。学校收费要实行向社会公示制和收费卡登记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贫困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必须实行“一费制”,除此之外,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企业和农村中小学不得要求统一制作学生服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用书、学具及其它用品的管理,提倡使用黑白版教材。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严禁社会各界向中小学乱摊派和“搭车”收费问题,避免学生因经济负担过重而辍学。
  (三)继续做好网点布局调整与完善工作。按照科学合理、减轻经济负担、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办学的原则,从学生实际利益出发,处理好规模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保布局调整工作有利于巩固“普九”成果,有利于提高整体办学水平与质量,有利于杜绝新的辍学现象发生。要结合布局调整,通过采取扶持、联合、兼并等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工作。
  (四)规范办学行为,营造宽松育人环境。坚持公办小学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按学区免试对口入学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所有小学、初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外语学校招生口语测试除外),严禁分快慢班、重点班。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组织国家、省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要充分开发和利用一切有利于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教育资源,为学生营造全面发展、利于个性和潜能开发的成长环境。
  (五)结合实际,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尽快满足初中生升高中的需求,进而有效解决初中辍学问题。
  (六)建立助学机制,彻底解决贫困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问题。要通过政府拨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献爱心、捐资助学等活动,建立助学基金,并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每年专题研究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发放、提供免费教材等问题。工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师校本培训与校本教研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与辐射作用,促进全体教师的专业发展。要依靠教师高质量的教学吸引学生,依靠校园丰富的文化生活留住学生,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厌学问题。
  (八)实施“绿证”教育,提高农村学生综合素质。农村初中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大办学模式、课程改革力度,为农村学生自主选择课程提供空间,强化通用技能、职业意识、创业精神的培养,真正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九)积极改革评价观念,规范教学行为,切实把学生从繁重的课业负担与消极评价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评价在促进学生成长、教师素质提高、学校发展方面的教育功能,发挥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在评价过程中不断促进教师和学生自我完善。小学除语文、数学外,其它课程不得组织统一书面考试;初中除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外,其它年级不得组织校级以上规模的统考,更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排榜公布;小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注重帮助学生发现和发展自己多方面的潜能和优势,增加学生的自信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实施教师资格证、竞争上岗、择优评聘、合理流动的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素质提高。教师要适应课程改革需要,以学生发展为本,“控辍”保学,使学生热爱学校,亲近教师,乐于学习;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做好帮扶工作,积极鼓励,使其建立起自信心。班主任每学期对学生都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家访,家访面达到100%。要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严禁收受钱物及利用家长办私事,严禁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如发现,取消其当年评优晋职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十一)加快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步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资源,在今明两年内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子学籍,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将此作为今后“普九”巩固提高、评优和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和流失生报告制度,严格入学、转学手续,防止“以休代辍”、“以病代辍”、“以转代辍”问题的发生。一经发现流失,要及时报告,及时解决,确保学生及时返校读书。
  (十二)建立农民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子女,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关注,采取措施,确保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对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要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费,住校生给予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同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机会与权利。
  (十三)要强化对学前教育在“普九”工作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十五”期间,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农村要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县镇要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大中城市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普九”巩固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企业办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普九”巩固与提高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做好“控辍”工作,保证贫困职工子女按时就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督导评估制度,保障“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实施
  (一)发挥督导评估功能,建立、完善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健全县(市、区)级义务教育自查自评制度、“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复查督查制度和“双高普九”的评估制度。全面启动对中小学校和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切实加强督导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督导人员素质和督导工作水平。对县(市、区)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以督政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过程性评估,完善督导评估机制,促进“普九”工作向高水平、高质量迈进。
  (二)要加大“控辍”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监控机制。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学期开学初,各地都要做好“控辍”工作大检查,对“控辍”工作中的突出困难与问题,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认真加以解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项目、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得出国,对违规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与直接管理者责任;对谎报、瞒报、漏报学生辍学情况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曝光,以提高全民“控辍”意识和守法观念,制止辍学现象发生,全面实现“十五”期间我省“普九”巩固提高目标,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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