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农村“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自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2003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5个 ,2004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0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提前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办理。当前全省农村“两工”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比农村税费改革前有明显改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以资代劳、按田亩摊派“两工”、“两工”管理不规范和扩大“两工”提取、使用范围等问题。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农村“两工”管理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本年度拟用工项目,并编制“两工”提取预算方案,预算“两工”提取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审议后的预算方案将用工情况分解到户,在使用“两工”时,要及时在《农村承担劳务登记簿》上登记,严禁在预算之外随意提取、使用“两工”。农村“两工”要实行决算。决算要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做到实际用工和农户出工相平衡。农户之间有找补的,要双方签字,在农户之间找补。严禁由村统一收取以资代劳金,严禁村级结余工款。决算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两工”提取使用范围。农村“两工”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严禁将“两工”平调到村外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将维修学校用工,修乡、县道路用工和农村电网改造用工等纳入“两工”使用范围。取消农村义务车工,不得再向有车户分摊车工任务。农民出工可以完成的工作,不得雇请机械。严格区分农民出工和出资的界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公益事业,凡使用机械或雇请专业人员需要农民出资的,一律纳入“一事一议”中讨论决定。禁止向无劳力和不承担出劳义务的农户摊派“两工”。不允许按田亩平均摊派“两工”。
三、加强“两工”的日常管理。农村“两工”实行工票制管理,农民出工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发放填写手续完备的工票,作为农民出工的证明。工票要作为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年终连台账一起存档备案。“两工”管理要建立单独台账,严禁把“两工”记入农户往来账,避免以出“两工”的名义乱收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时,派工权要集中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不得随意派工,并要严格执行轮流派工制。在一个村民小组内,要按照居住的自然顺序轮流派工,无特殊情况不得越号派工或重复派工。实行轮流派工时,农民要自觉出工,如遇外出打工、经商等情况不能出工的,应由农民自己雇请他人代劳,也可以自愿出资雇工。禁止先按工收钱,不安排农民出工,少安排农民出工,后用钱找补以及先收钱、后出工挣钱等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要由农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得高定工值。不允许按“两工”上限固定筹劳。
四、加强“两工”使用审计监督。要发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年初用工计划预算、实际用工时的工值以及用工量的执行情况,都应由村民代表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实行监督。“两工”工票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加盖村民理财小组章,方可入台账。原则上每次用工结束后要立即向农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工”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对无视“两工”使用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两工”、强行以资代劳、平调“两工”等问题的责任人和领导者要进行经济处罚,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