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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为全面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市县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今年每个乡(镇)至少要落实一个村开展试点工作,抓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力争明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学习《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充分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对乡村干部进行认真培训,进一进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研究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在村务公开栏、村屯中心等人员聚集场所张贴,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利用乡村干部入户走访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家喻户晓,真正了解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一)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当年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今年可在第三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坚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筹劳数额,不能固定按上限筹集。预算一经通过,就要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
  (二)村民代表由农户自主确定。村民代表要由农民选举产生,禁止干部指派。对不能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的农户,要由村民委员会个别征求其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要将所议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逐户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映到会上,表决时可以按一个农户一票进行。表决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村民代表当场签字,并公布表决结果。凡通过的事项,都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两工”取消之前不议筹劳,农业综合开发除外)。“一事一议”筹资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改善卫生环境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农民受益的公益事业。凡属村级管理性支出的误工人员报酬、水电费、报刊费、招待费等都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消防费、防雹费、防疫费也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范围,不允许用“一事一议”筹资来偿还村级债务和补助村级经费。
  (四)筹资和筹劳要严格区分。村民委员会对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讨论的事项,必须将筹资和筹劳分开,凡农民出劳能够解决的事项就用筹劳解决,农民出劳无法办到的事项,则通过筹资来解决。坚决制止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五)严格执行筹资筹劳减免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村民委员会要对政策规定的不能或不应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逐户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提出减免方案,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当年筹资筹劳时一并讨论表决,防止在决议执行时出现扯皮或缺口。
  (六)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程序化管理。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严格禁止用了再议。各县(市)要统一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运作程序,村民委员会要将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所有程序和原始材料汇总成册,建立完整的档案,防止弄虚作假。所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及时将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乡两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不规范行为或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七)强化对决议的执行。对不履行义务的农民,要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也可以按村规民约进行约束。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省市有关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农村税费改革验收指标之中。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检查,也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作为重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有事不议,没事乱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农村“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自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2003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5个 ,2004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0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提前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办理。当前全省农村“两工”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比农村税费改革前有明显改善。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以资代劳、按田亩摊派“两工”、“两工”管理不规范和扩大“两工”提取、使用范围等问题。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行“两工”预决算制度。农村“两工”管理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本年度拟用工项目,并编制“两工”提取预算方案,预算“两工”提取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审议后的预算方案将用工情况分解到户,在使用“两工”时,要及时在《农村承担劳务登记簿》上登记,严禁在预算之外随意提取、使用“两工”。农村“两工”要实行决算。决算要以实际出工数为基准,做到实际用工和农户出工相平衡。农户之间有找补的,要双方签字,在农户之间找补。严禁由村统一收取以资代劳金,严禁村级结余工款。决算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两工”提取使用范围。农村“两工”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改善环境卫生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严禁将“两工”平调到村外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将维修学校用工,修乡、县道路用工和农村电网改造用工等纳入“两工”使用范围。取消农村义务车工,不得再向有车户分摊车工任务。农民出工可以完成的工作,不得雇请机械。严格区分农民出工和出资的界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公益事业,凡使用机械或雇请专业人员需要农民出资的,一律纳入“一事一议”中讨论决定。禁止向无劳力和不承担出劳义务的农户摊派“两工”。不允许按田亩平均摊派“两工”。
  三、加强“两工”的日常管理。农村“两工”实行工票制管理,农民出工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发放填写手续完备的工票,作为农民出工的证明。工票要作为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年终连台账一起存档备案。“两工”管理要建立单独台账,严禁把“两工”记入农户往来账,避免以出“两工”的名义乱收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时,派工权要集中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不得随意派工,并要严格执行轮流派工制。在一个村民小组内,要按照居住的自然顺序轮流派工,无特殊情况不得越号派工或重复派工。实行轮流派工时,农民要自觉出工,如遇外出打工、经商等情况不能出工的,应由农民自己雇请他人代劳,也可以自愿出资雇工。禁止先按工收钱,不安排农民出工,少安排农民出工,后用钱找补以及先收钱、后出工挣钱等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要由农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得高定工值。不允许按“两工”上限固定筹劳。
  四、加强“两工”使用审计监督。要发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年初用工计划预算、实际用工时的工值以及用工量的执行情况,都应由村民代表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实行监督。“两工”工票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加盖村民理财小组章,方可入台账。原则上每次用工结束后要立即向农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工”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对无视“两工”使用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两工”、强行以资代劳、平调“两工”等问题的责任人和领导者要进行经济处罚,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省农委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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