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95号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瑞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减免营业税的请示》(瑞地税发[2003]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第一条的规定,并经我局减免税领导小组2003年5月20日审核,同意免征瑞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2年委托工商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78239.73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891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84元、教育费附加567.36元。同时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赣市地税函[2003]2号)第三条的规定,请你局加强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对未经批准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