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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0]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要求,现对我市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在我市(含市郊、各县级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除外)以及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以下简称为内资纳税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凡在我市(含市郊、各县级市)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下简称为外资纳税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经申报后,纳税人如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发生产权转移,因房屋添建、改建而增加原值,将免税房产出租或作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征收分局申报。

  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交期限
  在我市(含市郊)范围内,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交,其纳税申报及税款的缴纳期限为今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具体安排,由辖区的地税征收分局另行通知。
  内资纳税人出租房产的,应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应征的房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交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外资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能够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真实房产原值的,可优先按房产原值计算应征的城市房地产税;没有房产原值和原值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除可参照同类房产核定计征外,也可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应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三、纳税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明确,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时,须按上述规定到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四、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处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 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对负责辖区内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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