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137号
于都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于都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于地税发[2003]138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于都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