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于都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137号

于都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于都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于地税发[2003]138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于都高山青草奶业有限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