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00]8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调整广州市增城棠新公路通行费标准的请示》(穗交[1999]36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增强你市增城棠新公路收费还贷能力,统一理顺车辆分类,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计建0257号、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7)1058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2000年5月15日起,对棠新公路郑田收费站车辆分类、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棠新公路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增城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增城棠新公路郑田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元/车次
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货车
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