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文化厅制定的《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称号命名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称号命名办法(试行)
(省人事厅、省文化厅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民间文化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民间文化艺术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是赣鄱流域古代先民创造的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迄今在民间有不少具有特殊才能和精湛水平的民间文化艺术人才,他们为传承江西民间文化艺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建设有鲜明的江西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文化艺术门类: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剪纸、刺绣、文学、音乐、舞蹈、曲艺、戏剧、杂技、灯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人员(除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或民间文化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设区市市级艺术展演比赛中获两次以上一等奖或者在省级以上艺术展演比赛中获一次以上一等奖;或者有作品被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或者有作品被收入吉尼斯记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事、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的资格,核实业绩、成果,组织展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层层筛选,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事厅、省文化厅会同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领导小组将核定后的候选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事厅、文化厅统一颁发《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本评选工作,每3年组织一次。具体评选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享用由省人事、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的标记,并应无偿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江西省艺术中心长期收藏展览。
第八条 本荣誉称号获得者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家为终身荣誉称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品行堕落、道德败坏,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