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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天花宫娘娘亭倒塌问题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天花宫娘娘亭是1986年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市区一处重要佛教活动场所,1999年11月10日被市质监站鉴定为'危险性建筑物'。2003年3月29日(星期六),前来烧香拜佛的信众特别多。下午5时左右,娘娘亭开始出现晃动,亭子后墙多处开裂,随时都有垮塌的危险。为了保护庙内财产和信徒们的安全,情急之下,天花宫当家师释得华未经及时报告市宗教和文物管理部门,当即吩咐庙内尼姑和居士抢搬出亭内菩萨和物品,同时从外面请来几个拖板车的民工将亭子的三根立柱锯断,用绳子和铁丝将亭子定向拉倒。
  天花宫娘娘亭的倒塌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3月31日,出差在外地的副市长陈晖得知情况后当即指派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胡四珊通知市文化局前往实地勘查并写出调查报告。4月2日,市长蔡晓明陪同省委领导在县(区)考察工作,接到报告后,当即赶赴娘娘亭倒塌现场,召集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门负责人研究情况,对娘娘亭倒塌问题作出了明确指示。受陈晖副市长委托,市政府杨陆村副秘书长6月9日召集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和市佛教协会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组成联合调查组,6月10日上午对开花宫娘娘亭倒塌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娘娘亭倒塌问题处理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天花宫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上缴市财政。

  2、天花宫没有认真履行的《文物法》,当亭子出现险情后擅作主张、处置不当,对天花宫及其当家师释得华予以通报批评。

  3、依照《文物法》的规定,由天花宫重建娘娘亭,报批、重建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4、市文物管理部门今后应加大《文物法》的宣传、执法工作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从此次事件中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2)24号),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特此通报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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