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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费上浮15%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67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准江西科技师范学费上浮15%函》(赣教计字[2003]88号)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府发[2000]49号)文件精神,经实地调查,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在办学过程中所需的生均教育增减成本与南昌地区其他高校均属同一水平。近几年来,该学院为接受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在教学基本建设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校园面貌和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进一步提高,同时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也日益加重。为促进学院的发展,适当缓解教育经费紧张的压力,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从2003年秋季开学开始,计划内统招生可在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包括函授、夜大、高职的学生)。

  二、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即学费上浮仅限于2003级及以后入学的计划内统招生。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标准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三、学费标准上浮后,你学院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汇报,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本通知下达后,请你院自收费前20日内,持批文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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