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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267号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 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90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4月24日 ·国税函[2000]261号
重庆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西南证券[2000]33号),经研究,现对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税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 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重庆陕西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杨家坪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打铜街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嘉陵桥西村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建新北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惠工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沧白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胜利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渝碚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中山支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临华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长寿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牛角沱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荣昌证券营业部  重庆
  重庆南川证券营业部  重庆
  上海新村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深圳园岭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
  深圳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
  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
  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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